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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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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

课程试卷(含答案)

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 考试类型:(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 90 分钟 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

1. 夏某在回宿舍的楼道里,被季某堆放在楼梯过道的衣柜不小心绊倒受伤,夏某向法院起诉季某,要求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本案被告季某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 A. 法院承担证明责任 B. 由季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C. 由夏某证明季某有过错 D. 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B

解析: 项,证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项,本案搁置物致人损害并非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季某有过错是本案侵权构成要件,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两项,首先,原则上应当由原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其次,堆放物致人损

害属于过错推定,故在证明责任分配中应当将过错倒置给被告证明。因此,应当由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本案争议事实是季某是否存在过错,显然,应当由被告季某对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2. 万公司购买梓公司的一批钢材,签发一张承兑汇票给梓公司支付货款,梓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仟公司,并请甲公司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金额和被保证人名称,仟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宏公司。梓公司向万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不达标。宏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 A. 宏公司应向仟公司请求给付票据款项

B. 如果梓公司向宏公司给付了票据款项,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C. 因未约定被保证人名称,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D. 因钢材质量不达标,万公司有权拒绝向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 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后可时其前手义务人连带追索,追索对象并不限于直接前手,所以宏公司可向包含仟公司在内的前手义务人们主张连带责任。 项,梓公司交付给万公司的钢材质量不合格,此关系仅存在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万公司和梓公司之间,万公司可据此对梓公司的追索提出抗辩,基于票据无因性,此原因与其他主体无关,所以万公司不能据此对宏公司的追索进行抗辩。

项,《票据法》第47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3项(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本案中,甲公司作出保证行为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因为票据未被承兑,应视出票人万公司为被保证人,且保证人甲公司与被保证人万公司应对后手承担连带责任。

项,梓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甲公司作为万公司的保证人是梓公司的前手,应对其承担追索的付款责任。

3. 甲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发现李某使用ATM机后忘记拔卡,遂用李某的银行卡连续取现共计1.2万元。李某收到取款提示短信后返回,要求正在取款的甲交还钱款,甲转身逃跑,并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21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 信用卡诈骗罪 B. 盗窃罪 C. 抢劫罪 D. 侵占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了转化的抢劫罪。甲利用李某遗忘的银行卡在TM机上取钱,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在实施了诈骗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李某的抓捕当场对李某使用暴力,将李某打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4. 下列对于犯罪形态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2021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 准备用于预备行为的工具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B. 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未遂形态 C. 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D.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项,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即犯罪中止。

项,准备用于犯罪行为的工具,属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犯罪预备。

项,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因此并不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项,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都属于犯罪过程中,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5. 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会员国,现因领土争端,甲国欲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法考真题]

A. 如法院判乙国败诉又不执行该判决,则甲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 如国际法院受理该案件,发现主审法官中有甲国公民,则乙国可以申请该法官回避

C. 如审理案件中甲国发现法官中有乙国法官,则可以申请增加本国国籍的法官为专案法官

D. 如果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则该判决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 项,国际法院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项,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国一国有本国籍的法官,没有的另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双方都没有,都可以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其只担任该一案件的审理,因此被称为专案法官。专案法官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项,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而不是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项,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但其并非国际法渊源,效力不具普遍性,只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本题中,判决对本案

及甲乙两国产生拘束力,但并非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

2、多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

1. 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法考真题]

A. 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

B. 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C. 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 D. 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 答案:A|B

解析: 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项,《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

规定列支。

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由于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是安装方法有特定的要求,所以不需要召回,也不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费用。

2. 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法考真题]

A. 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 B. 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 C. 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 D. 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 答案:C|D

解析: 两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0.1的股权,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两项,《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须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须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须通知乙,也无须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3. 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15年法考真题] A. 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B.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C.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D. 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答案:A|B|C|D

解析: 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两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4.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

A.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B.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C.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D.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答案:B|C|D

解析: 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项,《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案例分析题(15分,每题5分)

1. 陈某因举报张某的违法行为而与张某结仇。某日下午六时许,陈某在街上行走时被张某兄弟发现而持刀追杀。逃避途中,陈某多次拦出租车均遭拒载。当逃到一正发动摩托车的中年妇女丁某身边时,陈某恳求其搭载自己,但也被丁某拒绝。眼看张某兄弟逐渐逼近,情急之中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该丁某推倒,然后骑摩托车逃走。后丁某报警,陈某被巡警截住。

试分析陈某行为的性质。[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案: 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

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陈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避险意图。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陈某对自己遭到追杀这一危险有明确认识,并希望能够通过骑丁某摩托车逃走这一方式来躲避现实危险。

(2)避险起因。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假想的、推测的存在。陈某的行为发生时,正遭受张某兄弟的持刀追杀,其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其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3)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陈某行为发生时,正遭受张某兄弟的持刀追杀,现实危险正在发生。 (4)避险对象。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而,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陈某的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丁某,侵犯的利益是丁某的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

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在本案中,陈某夺取丁某摩托车的行为并未给丁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所保护的人身安全这一权益大于侵害的丁某的财产权利。 (6)避险限制。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陈某遭追杀时,遭到出租车和丁某的拒载,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夺取丁某摩托车的行为完全是出于不得已。 (7)避险禁止。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陈某的行为没有违反避险禁止的规定。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要求,而且陈某并无特殊的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所以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不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空

2. 被告人章某(男,武汉市人)从2001年1月起长期购买湖北省体育彩票但一直没有中大奖,两次去武汉市洪山体育馆路体育彩票开奖现场后,章某发现可以从厕所窗户上爬进摇奖大厅。后章某又多次去开奖现场观察开奖情况及程序。2001年4月初一个晚上的11时30分左右,章某潜入开奖厅,章窃走了一个用于装彩球的密码箱回家研究,但打开后发现密码箱是空的。同年4月18日晚,章某再次潜入开奖厅,从密码箱中窃得8个彩球并带回家中,18日上午章某剖开了8个彩球并分别在其中装入玳瑁、石头等物体并用胶水粘好。当晚,章某将彩球带回开奖厅,并按一定顺序装入摇奖机内。2001年4月20日晚,湖北省体育彩票第10303期开奖,晚8时左右摇奖机正式启动。第一、二球均顺利落入容器的出奖通道里,但第三个球却被卡在通道出口处,后被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用手拔下。现场彩民对此大为不满,纷纷要求检验彩球。其后,检验人员在用于开奖的彩球中发现6个球

中被人做了手脚。于是,这一期的开奖活动被迫取消。公安机关立案后,章某很快被抓获。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回答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案: 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具体分析如下: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国的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是政府严格审批后,并在严格控制和监督管理下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章某出于图财及其他个人目的,窃取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摇奖专用彩球造假投入使用,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摇奖等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章某主观上符合《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个人目的”;其造假球投入使用,确已对彩票的发行、销售、摇奖造成严重破坏,客观上和侵犯的客体方面,符合该条文规定的“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综上所述,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章某为了影响中奖结果,采取了造假球的方式,其结果破坏了彩票的经营秩序而非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如果其伪造彩票冒领奖构成诈骗罪,但是其买的是真彩票、控制摇奖,其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解析:空

3. 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车主郑某雇请本村杨某驾驶其所有的农用四轮拖拉机去给邻居张某拉石头盖房,杨某顺便给李某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坐在车里的5农民全部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一青年小伙子王某拦车搭乘,杨某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王某被雨淋得实在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躲进棺材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村妇兰某拦车,杨某见她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后面的拖车。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有个青年人,再加上雨下得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没向兰某说明拖车上的棺材里没装死人。上车后,兰某看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便爬上了拖车,走了一阵子,躲在棺材里边的王某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将棺材盖掀开伸出头来。此刻,兰某见棺材里突然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往正飞驰的车下跳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将拖拉机车主郑某、司机杨某、被帮忙拉货的张某、棺材主李某和男青年王某同时告上了法庭。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是否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本案五被告是否成立共同侵权?

(3)五被告是否都要对兰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4)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5)兰某擅自跳车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被告要求减免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抗辩理由。[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案: (1)本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分析如下: ①本案涉案交通工具是拖拉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辆。

②本案的当事人是拖拉机一方和拖拉机的乘车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2)本案五被告不属于共同侵权,具体分析如下: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复数性、行为的关联性、结果的单一性、共同的过错。

本案五被告尤其是棺材主和张某,对于兰某因受惊吓而跳车的行为根本没有事先的共同预见可能和预见义务,五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共同的有关联的行为,所以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 (3)五被告对于兰某的死亡不需要都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①对于被帮忙拉货的张某、棺材主李某。张某和李某无法预知司机杨某的行车行为中发生的事情,与杨某拉兰某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对兰某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责任。

②对于男青年王某。兰某的死亡结果虽由男青年的行为直接导致,但男青年对兰某搭乘拖拉机以及其对棺材内是否有人的情况是否知悉并不能预知,其行为导致兰某跳车致死属意外事件,因此王某也不承担责任。

③对于车主郑某和司机杨某:

a.司机杨某虽是好意搭乘兰某,但是:应当知道拖拉机依法不能载人的常识,其搭载兰某的行为有过错;兰某上车后,杨某就对其有一定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应当尽必要的告知义务,因其未能履行而使得兰某最后跳车身亡,杨某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杨某对兰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b.车主郑某作为杨某雇主,在其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死亡应当承

担雇主责任。

综上所述,车主郑某对兰某应当承担杨某对其死亡应负的责任,并可向杨某追偿。实践中兰某可同时起诉二人。

(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害;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

(5)兰某擅自跳车的行为可以作为减免责任的抗辩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①兰某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拖拉机雨天行驶不安全,以及正飞驰跳车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同时也过于迷信,其跳车的行为本身有过错,且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的损害结果。

②兰某作为受害人的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作为责任人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所以本案中,兰某擅自跳车可以作为被告减轻责任的抗辩。 解析:空

4、概念题(60分,每题5分)

1. 非讼案件[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非讼案件中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对立状态。

民事非诉讼案件的解决途径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

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 解析:空

2. 知情权[上财2009年研]

答案: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首先,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以使自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真实。其次,消费者有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有关的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约时做到知己知彼,并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解析:空

3. 国际商事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最常见的类别之一,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授权该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就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

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速性、终局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解析:空

4. 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中南财大2019年研]

答案: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且多数国家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文宪法的优点有:规定明确,系统全面,易为掌握和遵守,内容比较稳定。其缺点是:制定和修改较难,适应性比较差,不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的要求。

(2)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且制定与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的宪法。一般而言,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大多是刚性宪法,因为采用了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并肯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3)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区别与联系:

①成文宪法是就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言的,与不成文宪法相对;而刚性宪法是就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而言的,与柔性宪法相对。

②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制定、修改的程序均较为严格。 解析:空

5. 权利能力[中南财大2014、2008年研]

答案: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在于: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以自己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二者的联系在于: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解析:空

6. 双边冲突规范[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3年研]

答案: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它在法律适用上体现了对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因此,它是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最常用的一种规范。 解析:空

7. 五听[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案:五听,是指西周统治者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一套察言观色进行审讯的方式。五听具体包括:听取诉讼当事人的言辞(辞听)

和当庭的对答(耳听),观察他的脸色(色听)、眼神(目听)和呼吸状况(气听)。“五听”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但较之商朝的“神判”方法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并且西周时期提出了在审判中如何运用心理学的问题,这充分反映了西周在审判方法上的进步与经验的积累。 解析:空

8. 法律解释[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案: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一般方法与特殊方法。 解析:空

9. 大清新刑律[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

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解析:空

10. 政党与政党制度[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案: (1)政党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共同的利益,以夺取或控制国家政权,或影响国家权力的运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政治组织。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近代以来的政党,其基本特征是:①具有阶级性;②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③具有纲领、目标、政策、组织和纪律;④具有与国家机关不同的活动方式,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政党的活动并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

(2)政党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党争夺、执掌国家政权或干预政治生活的形式和内容这两个方面制度的总称。政党制度主要形式有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其主要内容为政党与选民、政党与政权、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一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长期由同一个政党单独掌握国家政权;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组成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 (3)政党与政党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①政党是由一定成员成立的政治组织,目的在于为阶级利益夺取、控制国家政权。政党制度是政党进行活动的制度框架,目的在于规范政党的政治活动。

②政党与政党制度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政党的政治活动需遵循政党制度,而政党制度因政党的存在具有其价值。 解析:空

11. 法律关系[中南财大2016年研]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法律主体之间,以法律规范为形成依据,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法律关系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区别于以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依据。 解析:空

12. 抗辩权[中南财大2011年研]

答案: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解析:空

5、法条评析题(5分,每题5分)

1.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

答案: (1)该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规定。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财产因灭失、毁损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成为担保财产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以下内容:

a.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但根据《民法典》第432、451条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b.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投保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

c.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在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产生代位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a.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代位物上实现优先受偿权。

b.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代位物虽说是特定的,但毕竟已经货币化,担保物权人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其到期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降低。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担保物权人还希望保留自己的期限利益,也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担保物权,而等到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再在代位物上优先受偿。担保人可以自己或者应担保物权人的要求向提存机构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原理。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这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取得该价值而受偿债权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这种效力不但在抵押权上存在,在质权、留置权上也存在。在担保物的实体形态改变而其价值仍然存在时,担保

物权人就其变化了的价值形态受偿,仍可达到同样目的。在担保人依法或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而转让或处分担保物所得之价款,亦同为原担保物的替代物时,担保权人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解析:空

6、简答题(50分,每题5分)

1. 简述法的作用。[中南财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案: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和功效。依据作用的形势与内容,可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种划分先由英国学者拉兹提出,后经过我国学者的改造。法的作用主要有: (1)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①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起导向、引导、指路的功用、效能。法律法规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 ②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

为合法或不合法、违法的作用。评价作用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 ③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互相间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的功效。 ④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自身的存在以及运作实施,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 ⑤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是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行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对其予以惩罚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 (2)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①政治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它包括: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促进内部团结,维护自己的整体利益、普遍利益、根本利益;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利于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形成和巩固;在对外关系中,法律保障国家主权的完整、国家的安全,防御外来干涉和侵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②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包括: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平等化,促进社会民主法律化、规范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和推进对外开放、对外交流,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世界发展和进步。 解析:空

2. 简述法律原则的特征。[中南财大2011年研] 答案: (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2)法律原则的特征

①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点。

②稳定性程度比较高,不因个人、社会条件而发生变化。 ③没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设定,而只是一些抽象性、一般性的公理。

④覆盖面较广,适用性非常广泛,可以运用于许多法律领域,对具体的法律运用具有指导性作用。

⑤其逻辑形式主要体现在:结构上比较简单,一般不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命题的陈述都是一些陈述性命题。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律的要素,两者有共性,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不明晰的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难以定位究竟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表现在:

①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②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或平衡,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更大的“分量”。 解析:空

3. 简述法学的性质。[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案: (1)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2)法学的性质

①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之一。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研

究社会运动特殊形态的学科都属社会科学,所以,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②法学具有政治性。法律现象又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现象,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联系,因而,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阶层、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③法学同法一样,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法学总是与一定的意识形态相联系,体现着一定的阶级、阶层、集团或群体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因而均具有阶级性、政治性。

④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其他的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例如,在一个没有法制和秩序的国度里,却可能会生成有创造力的文学或哲学。

⑤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⑥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当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

⑦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的行业语言,

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较大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⑧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或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解析:空

4. 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案: 法律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它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领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

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解析:空

5. 简述我国刑法的渊源。[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案: 刑法的渊源即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1)刑法典,是指国家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我国1979年制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和1997年制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为刑法典。 (2)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我国目前唯一的单行刑法为: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简称《惩治外汇犯罪的决

定》。

(3)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只是形式上概括性地重申了刑法的相关内容(往往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刑法做出解释、补充、修改等实质性规定。这些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所以,只要非刑事法律中没有真正的罪刑规范,就不存在“附属刑法”这一渊源。换言之,只有当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真正的罪刑规范时,“附属刑法”才是刑法的渊源。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 综上所述,可见我国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解析:空

6. 简述民事客体的特征及其类型。[中南财大2014年研]

答案: 民事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民事客体的特征:

①利益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②客观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

的意志为转移的。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民事客体的类型:

①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②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

③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④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⑤权利。通说认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⑥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

⑦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为当代社会的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功能。虚拟财产既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解析:空

7. 简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 (1)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含义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

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

刑事诉讼的效益在狭义上一般称为效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髙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提高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益还包括诉讼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2)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追求效率是以公正为前提的。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不能草率办案而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的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错案率高,不仅会导致放纵犯罪,还会导致冤枉无辜,其后不论是再追究犯罪还是纠正错案,都会投入比当时多得多的成本。 解析:空

8. 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南财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我国立法应当遵循的民主原则。[中南财大2018年研]

答案: 立法是指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系统的概括。立法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立法活动的指南针和支柱。立法基本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理念。

立法的原则很多,从现代法治的整体体系和要求来说,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①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包含:a.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b.利益兼顾原则;c.少数利益保护原则;d.利益优化原则;e.利益配置公平原则。

②在当代中国,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有:

a.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主,注重社会公平,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c.正确处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

d.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积极主动地逐步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①权利在法律中受到极大的推崇。立法当然应该注重这一法律的最基本细胞、基本范畴。

②人权与法治紧密相连,是当代重要的价值尺度。因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3)权力制约原则

人们对权力的追逐和偏爱决定了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所以权力天生就应该受到制约,不受制约就会导致权力专横和权力腐败。权利都应该依法行使,依法所获得的权力就应是受到制约和节制的,这就需要在立法的时候贯彻权力制衡的精神,将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牵制,建立严密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在立法上贯彻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的原则,也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的要求。 (4)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为依据,必须同宪法相符合、相一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5)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科学立法的要求,强调立法要反映客观规律。客观实际是我国法律创制的根基,是否从实际出发、是否实事求是,是衡量我国法律优良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不从实际出发,不是实事求是,立法及其结果就没有生命力。

立法应正确认清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科学

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同时,立法也要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但在学习和借鉴的时候要结合我国实际而行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 解析:空

9. 简述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案: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租税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①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

③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2)税收中性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中性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税收不应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决策,不应扭曲资源配置格局。税法宏观调控原则是指税收主体实施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根本准则。 (3)税法效益原则

税法效益原则是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法效益原则具体包括税法的经济效益、税法的征收效益与税法的社会效益。 解析:空

10.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案: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专对行政主体主张的权利,包括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两类: (1)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主要有: ①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②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 ③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④受益权。

⑤受到行政主体公平对待的权利。

⑥对因行政主体违反行政行为而受损害的,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

①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处理决定时的申辩权。 ②对行政主体有关行政活动的了解权。

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析:空

7、论述题(25分,每题5分)

1. 遗赠与赠与合同的区别分析。[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案: (1)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遗赠与赠与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赠与则是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合同关系。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只有在得到受赠人的承诺以后,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发生法律效力。

②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赠与则要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后才能发生效力,因而

赠与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

③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后,即可予以实施的合同;而遗赠则是由遗赠人生前作出,在其死后方可实施的一种意思表示。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并遵守法律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除法律对特殊标的赠与有形式上的要求以外,双方当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因此,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赠与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④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遗嘱人按照遗嘱方式处理其死后遗产,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要求,如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遗产份额,同时也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而赠与的情况则不同,对赠与人处理自己生前的财产的范围,法律是不加限制的。 解析:空

2.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中南财大2013年研] 答案: (1)学说概述

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法律问题时,深刻的分析并批判了资本主义法的深层本质,形成了系统的、批判的法本质观。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主要包括:

①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a.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他物种意志的结果。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整体意志、普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一部分。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三,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四,法律的阶级意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

②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经济机制、经济属性。

(2)认识法律本质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法律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有物质制约性,有社会根源,并不意味法总是与经济基础的各方面是同步的,它们之间有一定的不一致性、不同步性,更为重要的是两者总是形成和保持一种动态的契合关系。

②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 ③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社会其他因素也对法律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导致法律的多样性、变异性和差异性。 解析:空

3. 试述程序法定原则。[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 (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均由法律即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内容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立法方面,即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和设置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

②司法方面,即要求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所有诉讼参加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在刑事诉讼领域贯彻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①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

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各主体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要科学地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正确处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基本职能间的相互关系,要适当界定各国家专门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严密地设置诉讼程序,使各个诉讼环节、各项诉讼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②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 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且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

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法治原则也要求诉讼参与人依法享受其诉讼权利,履行其诉讼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行为规则。

③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 法律的效力体现在它的强制性,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必须以违法制裁为后盾。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的制裁,首先表现为对违法者实体法上的直接制裁,例如,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法办案应负渎职责任,证人不作证和作伪证须承受法律责任,辩护律师制造伪证应受法律追究等。同时,各国还广泛采用程序上的制裁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必将承担一定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④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为保障法定程序的遵守,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诉讼监督机制。国外通行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控制,这在采取“检警一体化”的大陆法系国家更为明显。而在我国,检察监督还包括对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的监督;二是法院监督,即由法院对侦查、检控活动以特定方式实施监督,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4)程序法定原则的意义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普遍认可的原则,对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①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a.程序法定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实行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这是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

b.程序法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实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程序法定原则促使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准确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c.程序法定原则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

②程序法定原则有利于塑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视野内,程序法定原则具有通过立法权来制约司法权的分权制衡意义。程序法定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限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制定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力必须由相对中立的立法机关来掌握,司法机关不得僭越。司法机关的活动则必须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程序规则,从而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

③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法领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

程序法定原则除了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以外,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同样是基于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现

实考虑,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机制。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实际上就是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凭借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抵御国家刑事司法权的侵犯,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解析:空

4. 试论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本质区别。[中南财大2001年研] 答案: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阐述如下: (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联系

①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的范畴,有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即知识产权的调整手段和原则,采用的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②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都属于私权。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私权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的民事途径。并且,《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

也确定了知识产权是私权。

③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都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但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并不像所有权那样享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绝对性。 ④知识产权与所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非物质性,所有权则是一种有形财产所有权。拥有土地、房屋固然是拥有财富,掌握知识、技术也意味着拥有财富。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①内涵不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权利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不同。知识产权相比较所有权而言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分形态。首先,知识产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它对客体的占有通过经验去感受;而所有权对其客体是具体实在的占有。其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使其可以被不同的主体在同一时间共同使用,但是这种使用不会导致知识产品的损耗;所有权因其客体的实在性,对它的使用则可能会导致其客体物的损耗。最后,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③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非物质性

的,仅能靠人们的经验去感知;而所有权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法上的物,是实实在在的物。

④权利的时间限制不同。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旦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届满,知识产品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而所有权没有时间的限制,其期限与所有物的自然寿命相一致,当其客体物消灭时,所有权才不复存在。

⑤是否具有人身属性不同。知识产权基于其客体的独特性,使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即知识产权的主体对其知识产品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而所有权不具有人身属性。

⑥权利的地域限制不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⑦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生产、孳息、先占等多种方式取得。 解析:空

5. 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南财大2015年研] 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坚持以下几个方面: ①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坚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③坚持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④坚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①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a.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来说,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

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b.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c.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②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a.组织机构建设。组织建设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增设专门委员会。尽管专门委员会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辅助性的工作机关,但其任务和作用极为重要。从全国人大来说,目前应该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两个:一是宪法委员会,二是监察委员会。

第二,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在乡、镇人大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进一步健全其常设机关,以便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 b.制度建设。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就必须将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第一,会议制度。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而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

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

第三,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从实际工作看,这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

第四,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这既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视察、调查的范围、程序等,也包括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培养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应该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项工作同样应形成制度。

c.成员素质的提高。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能力。但要提高其素质,必须而且也只能分两步走:

第一,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

第二,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 解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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