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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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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李冰聪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显得越来越普遍。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活动。过去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朋好友或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出借款项。近几年来,出借人出于牟利,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互不相识的借款人放贷的情况日益普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的对立矛盾逐渐激烈,使案件的审理周期变长,审理难度日趋增大。

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 责任的分配 监管制度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及难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主体构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性的民间融资活动,对于激活民间资本、改善民间资本流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借贷案件主体构成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得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出现了新的难点。它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也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

(二)标的额较大案件增加,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

从辽宁省法院受理的借贷案件来看,大标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案件标的从过去一些自然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几万元、十几万元发展到上百万。大标的案件数量的增加,进一步反映出借贷规模扩大化的趋势。一些专业放贷人或借贷公司将社会家庭中闲散资金吸收进来集中放贷,放贷金额常常达到数百万元。而通常此类案件的纠纷情况相对复杂,且放贷人背后牵扯到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利益,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置不当或债权无法实现,则可能会引发群体性纠纷等社会问题,使司法陷入被动,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三)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情况日趋普遍。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或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材料;或为消极避债于原告起诉前弃企逃债,举家外迁,下落不明等等情形十分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被告不到庭,案件只能缺席审理,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原告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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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可能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如隐瞒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等等事实,从而导致案件上诉后被改判、发回重审甚至是再审,影响案件的整体质效考评指标。 二、审理纠纷案件的法律对策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一)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

一方面,法院应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说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引导当事人全面提供证据。另一方面, 应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查明事实真相,为案件裁决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对于当事人主张以现金交付以及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的,法院应当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应当就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从根本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不仅要立足审判职能,做好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且要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间融资的良好司法环境。

首先要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借贷风险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法院要结合送法下乡、下基层、进社区、进企业、法官联系村、社区等活动载体,运用多种形式,强化其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了解和认识,对民众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

其次,加强案件审判的示范性作用。如遇典型案件,可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到案件集中的地区公开开庭,让更多的人能进一步了解案件、达到引以为鉴的目的,矫正实践中的违法违归规行为,倡导合法借贷、理性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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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过审判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活动的自觉防范和抵制,努力净化民间融资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率。

促进民间融资市场有序、规范的发展,减少借贷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协作。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的借贷纠纷,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与协助,做好调解工作;严重的,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促进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有序、合法的方向发展。□

(作者: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王晓.防治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权威.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4月/15日/第005版. [2]王建民,张玉英. 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适用. 2010(Z1). [3]马永双,张惠玲.论民间融资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保定学院学报,2011第24卷第5期.

[4]李艳馨.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探微.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5]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08,(5).

[6]赵存荣. 西北落后农村私人借贷活动之法律探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5).

[7]民间借贷惹来的纠纷.山西老年.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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