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房过户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领取相关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然后,查档,检查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的情况;接下来,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最后,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财政部门会评估房价,并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
法律分析
成都二手房过户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需要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
2. 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
3. 然后,需要查档,检查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的情况(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
4. 接下来,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
5. 最后,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财政部门会评估房价,并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房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二、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卖方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备注:
1.房地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拆迁协议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继承人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手房过户是房屋产权转移的一种形式。在成都市,二手房过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房屋产权核实:在过户前,需对房屋产权进行核实,确保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避免出现权属纠纷。
2.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为了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成都市要求二手房过户时,需将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在过户过程中不会发生资金纠纷。
3. 过户手续齐全:过户时,需备齐房屋过户所需的各种手续,如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以免影响过户进度。
4. 缴税结清: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二手房过户时需缴纳房产交易税,确保税收合规。
5. 物业交割:过户后,新业主需承担原业主的物业费用和水电费用等,同时确保原业主的隐私权得到尊重。
6. 房屋交接:在过户完成后,原业主和新业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交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7. 如有纠纷解决:过户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注意事项记录:在过户过程中,原业主和新业主需保留好房屋过户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日后如有纠纷或需要查询时使用。
总之,在成都市进行二手房过户时,需关注以上法律问题,确保过户过程的顺利进行。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房产部门或专业律师。
结语
成都二手房过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领取相关表格并填写信息;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然后,查档确认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接下来,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最后,根据成交金额缴纳房产营业税等手续。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也有详细说明。整个过程需注意细节,确保顺利过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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