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散公司诉讼判决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不予受理重复诉讼。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可参与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符合法定事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公司亏损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理由不予受理。解散公司诉讼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注册地人民法院决定。基层法院管辖县级公司,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公司。
法律分析
一、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谁有约束力
1、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范围
1、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将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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