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宅;2、购买2处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3、购买商品或二手门市房30万元以上;4、贷款购买商品或二手住宅首付款15万元以上;5、贷款购买商品或二手门市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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