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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厂突发疾病厂里是否有责任

来源:意榕旅游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伤,应视同工伤。同时,曾在军队服役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职工,若旧伤复发,则也应视同工伤。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以上情形下,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有责任,视同工伤,按照工伤来定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工厂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应由工厂承担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工厂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工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医疗费用。工厂作为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无论是与工作相关还是非工作相关,工厂都应承担医疗费用。这是基于工厂作为雇主的法律义务和职工的权益保护。工厂应及时提供急救和紧急医疗服务,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或支付。这种做法有助于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结语

工厂作为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受伤,应视同工伤,按照工伤来定责。工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医疗费用,以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这一做法有助于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工厂应及时提供急救和紧急医疗服务,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或支付,以确保职工的健康和福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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