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地行为的处罚及地方政府维权措施: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国家或集体利益损失者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向相关部门投诉、报案维权。国家征地补偿款应一次性发放,不得按月支付,搬迁前应先给予补偿。禁止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一、如何处罚非法征地行为
非法征用土地的处罚是:
1.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造成国家或集体利益损失特别重大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地方政府非法征地应当如何维权
1.遇到政府非法征地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2.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3.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的,应当由上述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严重的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家征地补偿款是一次性发放吗
国家征地补偿款是一次性发放的。补偿款发放规定是补偿款应当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非法征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国家或集体利益损失特别重大,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维权,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并可追究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国家征地补偿款是一次性发放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款应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同时,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也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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