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方法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方法

来源:意榕旅游网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及赠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需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可能面临撤销、分割和赔偿等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等。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而背离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可能引发离婚损害赔偿。另一方可向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包括所有收入。

法律分析

一、夫妻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处理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财产处理行为,但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2)如果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以主张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有效吗

(一)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

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二)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

(三)最后,夫妻一方找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双方又进行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如果一方有偷偷转移或者是盈利也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另外一方就可以向进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包含结婚以后的所有收入。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需受到法律制约。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可被撤销,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向起诉分割财产。若一方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损失,受损失一方可主张赔偿。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需经过双方同意,否则赠与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如有违规行为,另一方可向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