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新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省级、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乡镇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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