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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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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二)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三)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走访;

(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

(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

(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

(十三)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按时作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

(十五)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二、被判缓刑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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