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8受理范围物业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交办的、有关单位移送的、 自查自报的、依法应予复议的和其他应当受理的价格违法案件。办案程序: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予以立案;
2、调查 ,由承办人(必须二人或以上)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定案处理,经过集体审议,按案件处理审批权限报批后,正式下达处罚决定书;
4、执行,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遵照执行;
5、结案,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已全部落实的、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应予结案;
6、备案 ,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应逐级上报备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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