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在试用期被突然辞退时,工资发放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同时,文章也提到了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而辞退时,有赔偿的规定,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最后,文章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后一年内可以通过仲裁进行维权。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关系。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员工能力而规定的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则是规定了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员工在试用期突然被辞退,那么我们需要知道工资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发放应该按照正常标准进行,因此工资发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正常支付。
综上所述,试用期突然辞退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正常支付。劳动者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须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随意克扣。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有赔偿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而辞退的,是有赔偿的。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支付。如果劳动者有法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此时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被公司辞退后多久仲裁有效
被公司辞退后一年内仲裁有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公司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则视为承认仲裁裁决的事实和裁决内容。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交了答辩书,则可以对抗仲裁裁决。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者已履行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总之,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仲裁权利,并在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后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结语
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员工能力而规定的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规定了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在员工试用期被突然辞退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知道工资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发放应该按照正常标准进行,因此工资发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正常支付。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须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随意克扣。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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