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也有提到,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是补偿协议里必须要有的内容。
而所谓的违约责任不仅是针对被征收人,更要针对征收方。
现实中,征收方经常会拿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协议给被征收人签字。
这样的格式协议一般都没有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条款规定。
这主要是因为:事实上征收方知道置换的房屋可能会存在某些问题与协议不相符合,货币补偿也可能会不能按期足额下发,所以征收方在拟定协议的时候会尽可能的规避责任的承担,也就是不约定违约责任,但这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公平。
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不能忽视的,补偿协议除了应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内容,还应明确双方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告诫各位被拆迁人,规避责任的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
一、拆迁协议怎么签,才能防止拆迁方违约
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清晰。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重点是对补偿、安置进行约定的一份协议,约定的是征收方补偿的义务和得到土地的权利,被征收方则是获得补偿的权利和交出土地的义务。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关于安置、补偿的约定必须要明确。很多地方征收方在签协议前说的很好听,“我保证以后给你好好协调”等等的口头承诺。但是,就是不愿意把承诺写到纸上。在此提醒被征收人,一切没有写到纸上的安置、补偿承诺都是骗人的。
一份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应该有关于补偿方式、补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约定金额和支付期限;如果是产权置换,则要约定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和过渡期限;
(2)明确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明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有以上内容的才是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大家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慎重签字。
二、签订协议需谨慎,莫被政策、说辞搞糊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依法条我们不难看出补偿协议在整个过程中是重中之重,我们签字要谨慎,确保政策和法律都无差池,千万不能轻易信任无依据的政策和拆迁方单方面的说法,某些拆迁方给出的拆迁政策通常会在某些环节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如先拆后补、程序不合规等等。往往在拆迁过程中都会有签了字然后要反悔的人,天天去找拆迁办闹,但是他们几乎没有重新签订协议的可能,这点其实大家心里也清楚。所以大家应该多了解当地的政策,多与律师沟通,找到违法点,收集证据,在谈判中据理力争,拿到我们应有的补偿。当然如果协议签订后,且协议合理合法,拆迁方不按协议履行的话,我们就要提起诉讼维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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