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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责任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

来源:意榕旅游网

在确定无效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则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范围和留置担保范围。

法律分析

在确定无效担保责任时,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其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

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下: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结语

在确定无效担保责任时,需明确担保人无过错时,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责任的范围可参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分为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范围和留置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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