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人条件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
(二)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
(3)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
(4)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
(三)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唐山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受理办理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批准。
(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三、申请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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