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减刑不可以一起。
减刑是在服刑期间,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以是减轻刑种或刑期,且可多次申请。假释是将服刑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并在考验期内接受监督,只能适用一次。假释期内有新罪或漏罪,假释将被撤销,减刑后的新罪或漏罪不影响已作出的减刑裁定。两者基于不同条件,不能同时适用。
假释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假释的申请、审理等流程作了具体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对假释的实施细节进行了补充说明;
综上所述,减刑与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前者可多次基于良好表现减轻刑罚,而后者仅允许犯罪分子在服刑后期一次性提前释放并受监督,两者均有严格条件限制,且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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