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举证,原告需证明: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有共同侵权行为;
4、行为人有过错。
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
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法典一般侵权的四要件是什么?
构成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二、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
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过错推定就是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的法律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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