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任何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一方送达诉讼文书是一个难题,如何解决呢?据上述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使。
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不明生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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