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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