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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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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多人根据法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时,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平均承担责任。如果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分析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拓展延伸

探索中国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渊源

中国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在古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人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出现了对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连带责任制度逐渐完善,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规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专家研究,连带责任制度被纳入其中,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连带责任制度的形成,旨在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对历史渊源的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和作用,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结语

连带责任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确立,是对古代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通过明确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和追偿权利,该制度旨在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其历史渊源的探索,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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