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载物的要求和处罚措施,包括禁止超载、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和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超载罚款为200-500元,超载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罚款为500-2000元,对不改的运输单位车辆和负责人员处罚更重。
法律分析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农机牌货车超载,交警如何处理?扣车是唯一处罚方式吗?
农机牌货车超载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警会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除了扣车外,交警还有其他处罚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交警可能会采取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措施。扣车并不是唯一的处罚方式,交警会根据超载情况的严重程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因此,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载行驶,以免面临相应的处罚。
结语
农机牌货车超载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除了扣车外,交警还可采取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措施。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载行驶,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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