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采取了“分别审理”和“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现行的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和完善,更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包括劳动债权争议诉讼和普通债权争议诉讼。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的,应当实行“分别审理”“两审终审”的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现今的市场经济不稳定且竞争激烈,中小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举步维艰,一不慎就会出现状况面临着破产的局面。当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破产之后,破产公司就需要对于公司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在清算的过程当中有时会出现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职工程序保障机制
1、职工安置预案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导的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的内容主要是职工安置渠道和安置费用来源,以及职工再就业安排;需要安置的职工范围广泛,既包括在职职工,也包括离退休职工、因公伤残、致病职工、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等,安置渠道包括一次性安置和再就业安置等多种形式。
私营、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破产职工安置预案,在内容上仅限于落实职工权益,包括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落实,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但不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安排职工再就业的内容。
2、职工债权确认与异议解决程序
职工债权一旦发生争议,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可以通过提出更正和进行诉讼两种途径,对自身权益予以救济。首先,职工对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正债权清单。其次,如果破产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职工坚持己见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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