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分期收款的日期,则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开具计算缴纳。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1)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3)项至第
(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公民、单位在签署技术合同的时候,可能会约定采取分期的方式收款,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服务、货物的,合同签署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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