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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