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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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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受益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一)债务人的恶意;(二)受益人的恶意;(三)转得人的恶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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