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计划生育条例,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行使公务中的一个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规范着山东省辖区内的全体公民的生育审批、管理、监督、执法、处罚、征收等行为,无论是辖区内的公职人员及非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生育的,均会受到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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