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包括: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或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可以考虑用其财物来抵消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么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
法律分析
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或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抚养费,那么可以考虑用其财物来抵消子女的抚养费用。
2、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4、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院会做出判决,仍然拒绝支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执行阶段,对于无现金钱款支付的对象,可变卖其财物。可支付现金、收入的,按照比例计算。子女成年但在读、残疾、未拥有足够劳动能力和收入的,应该给予其适当的抚养费,所有抚养费只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的必须费用。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抚养费的程序与法律依据如下:
在执行抚养费的过程中,执行机构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机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包括查询存款、汇款、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机构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义务。
3. 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执行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
4.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且经过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需要依法行事,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同时,申请执行人也要依法行事,提供相关证据,确保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结语
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或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可以考虑用其财物来抵消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如果给付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另一方可以请求减少给付。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抚养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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