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中,(一)、(二)、(三)项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其余条款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合同法》分则中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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