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督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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