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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判决执行程序中的监管措施是否需要被监管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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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职务犯罪判决执行程序中,监管措施通常包括拘留、羁押、监视居住等措施,这些措施对于被监管人的自由权利有着严重的和侵犯。因此,被监管人是否需要知情权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被监管人没有知情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被羁押、被监禁、被监视居住的人员,进行监视和检查。监视和检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对被监视和检查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侵犯。”该条规定了监管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但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管人的知情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告诉被监管人服刑期间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狱的管理制度,教育被监管人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监规和纪律。”该条规定了监管人应当告知被监管人有关、法律法规等信息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被监管人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被监管人需要知情权,但监管人有告知被监管人相关信息的义务,以保障被监管人在监管过程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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