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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