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的刑罚分为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两档,一般情节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社会治安秩序)、客观要件(介绍他人卖淫行为)、主体要件(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主观要件(明知自己介绍他人卖淫并希望或追求危害社会结果)。介绍卖淫罪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立案仍需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一、介绍卖淫罪一般判几年
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介绍卖淫主要是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从而让他们之间进行卖淫活动。这类行为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注意的是,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当然,成立介绍卖淫罪还是需要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才行,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介绍卖淫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介绍卖淫罪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值得注意的是,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该罪的构成。立案时需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