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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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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包括:

1、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2、具有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站及防洪等工程。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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