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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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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两者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刑罚都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则是指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占为己有,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侵占罪则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不清楚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之间的区别,认为它们是相同的罪行。那么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怎样来区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一、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1、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与非法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罪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拓展延伸

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主观方面存在差异。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非法占有的行为。该罪行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非法占有行为的发生。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行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非法占有行为的发生。

可以看出,无论是非法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非法占有行为的发生。因此,这两种罪行的主观方面没有差异。

结语

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首先,它们的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侵占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侵占罪则必须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占为己有,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最后,它们的刑罚也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在数额较大时可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侵占罪则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上分析来区分这两种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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