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要求对方不探视孩子。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离婚后一方不给探视孩子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解决。判决确认对方的探视权后,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执行。拒不执行可通过起诉强制执行。探望方式包括探望性和逗留性。探望权会被取消的情况包括重大疾病、家庭暴力、道德败坏等不利于子女健康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离婚可以要求对方不探视孩子吗
离婚不可以要求对方不探视孩子。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如果一方不给探视孩子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解决。双方离婚时如果判决书确认了对方的探视权,另一方应有义务协助执行。如果拒不执行的,一方可以到起诉通过罚款或者拘留等手段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具体如下:
1.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行使探望权利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三、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结语
离婚后,双方父母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探望方式和时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和逗留性探望。然而,如果探望权人有重大疾病、虐待子女、不良行为等情况,有权取消其探望权。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最重要的考量。离婚后,双方应尊重判决并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可通过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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