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涉及到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市场交易公平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对于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银监会和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四)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拓展延伸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要素与实质性证据分析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要素与实质性证据分析涉及对该罪行构成要件的解释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首先,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未公开信息,即非公开的重要信息;2.交易行为,即以买卖、转让等方式获取利益;3.主观故意,即明知或应知信息的非公开性并故意从中获取利益。其次,对于实质性证据的分析,需要审查与罪行相关的证据,如交易记录、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以证实被告人是否具有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以及主观故意。综合这些要素与证据,才能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准确的法律评判。
结语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项严重侵犯国家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以未公开信息为依据进行交易,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而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法律评判中,需要审查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实质性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和主观故意。只有综合考虑这些要素与证据,才能对该罪行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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