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

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

来源:意榕旅游网

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为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合同标的不同,而且履行方式不同,具体而言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对于二者的规制和处理,应该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甄别。

二、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比如说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要求,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但是,因为变更工作要求是定作人提出的,所以因此增加的费用都由定作人支付,由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也要由定作人赔偿。

三、民法典承揽合同要如何认定?

认定承揽合同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1)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2)承揽合同则自带劳动工具,对工作时间有自主性,只要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自己决定。(3)承揽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合同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体现的是工作成果的价值。(4)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5)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于雇主从事的工作内容。(6)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