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及其条件。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证券发行人的条件包括发行人的法律基础、股票的最低发行量、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合法公开的要求、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证券发行人包括、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和企业。
法律分析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实现筹措资金目的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如果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
2、证券发行人的条件
(1)发行人的法律基础。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条,发行人的设立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该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koordinierngsrili)第42条。因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以同等条件在其他成员国的交易所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而各个成员国的上市审核机构是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人进行上市审核的,不能要求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的设立和章程等必须符合上市地本国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具备市场诚信和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规定。该条文所指的企业住所所在地是指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企业住所所在地。
(2)股票的最低发行量。为了保证股票上市后的市场流通性,满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量,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第43条对股票的发行量有最低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1款规定,股票的首次上市发行额不得少于125万欧元,对于股票面额以其他货币表示的股票,则应当换算为欧元。如果发行的股票不是面值股股票,而是其他非面值股股票,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非面值股股票的数量不得少于10000股。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4款许可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最低发行额或发行股数的标准,但前提条件是审核机构有理由认为,该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量能够满足市场流通的需要。
(3)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合法公开的要求。由于资本市场内在的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官方市场板对发行人的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的公开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并且在过去的每个财会年度都合法公开了年终报告。
(4)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出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有必要对证券的种类、形式和发行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在第45条和53条分别对股票和债券的法律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对证券的法律基础也进行了规定。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股票必须符合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即如果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德国法,那么该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当然适用德国法律,而如果拟在德国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住所在中国,那么,该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与之相应,该股票合法性的法律基础适用的法律不是德国法,而是中国法。这种立法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的合法性,不因证券违反其本国法而失效,并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3、证券发行人包括哪些呢?
一般而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①。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债券。迄今为止,我国在建国初期、在跃进时期和2009年分别发行过三次地方债券,各自取得了不同功效。
②股份公司。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③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④企业。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拓展延伸
证券发行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机构或者个人。证券发行人的条件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基础包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证券发行人的最低发行量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行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这一制度安排既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又保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证券发行人的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公开要求也是证券发行人的重要条件。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财务会计文件,并予以公开。这一制度安排既保证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又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合法性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从事证券发行的资格和能力。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发行必须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才能公开发行。
综上所述,证券发行人的条件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和发展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从事证券发行的资格和能力,才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
结语
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证券发行人的条件包括法律基础、股票最低发行量、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公开要求以及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证券发行人包括、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和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九条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五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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