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民间借贷利息时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然后,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我们可以概括成以下内容: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息没有超过2分的,也就是年利率24%的,则在合法范围内;民间借贷利息超过3分的,也就是年利率36%的,则不在合法范围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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