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指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不安全装束,物体存放不当,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不当或错误,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机器运转时维修、清扫、加油等;
2、物的不安全状态:指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或强度不够,如机械强度不够、电气设备绝缘强度不够等;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如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等;维修、调整不良,如设备失修、保养不当等;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3、管理上的缺陷:指技术和设计上缺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人员安排不当、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或者不健全,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安全投入不足等;
4、不安全的环境因素:指照明不足、通风不足,温度、湿度不良,过度噪音,作业场所杂乱、狭窄,地面湿滑,消防疏散不良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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