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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过渡性养老金从哪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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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是从2014年10月开始计算的。
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是针对过去没有实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的一种补偿。
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或1%)。
①平均指数(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止)(全部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年限各年度指数∑×)
A、93年指数=83.088.361309388.3693×++元元年社会平均标准工资元年本人标准工资
B、各年度指数=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各年度个人缴费工资注:社会平均工资:1994年6月至1996年6月为579元;1996年7月到1997年6月为702元;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为788元;1998年7月到1999年6月为867元;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911元;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为983元;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为1065元;2002年7月到2003年6月为1154元;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为1323元;2004年7月到2005年6月为1470元;
②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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