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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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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全民配合、再配合。疫情当前,没有局外人,不能有旁观者。每个普通人,都是一道小防线,都是城市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有人都安全之前,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从自身做起,积极响应、主动配合,迅速动起来、紧起来,才能筑起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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