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和最高法院规定了法官的家庭成员在法院工作和离任后的行为限制。根据法官法第十六条,法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不得同时担任特定职务。同时,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或辩护。最高法院规定,法院领导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时需回避。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法官的公正和廉洁。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相关规定,法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不得同时担任特定职务。离任后的法官及其亲属也有限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亦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官独立性的原则得以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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