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较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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