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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没有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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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没有法定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是机关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你的远房亲戚武某被刑事拘留40多天,这已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机关仍未对其报请批准逮捕,也不予以释放,县的做法是违法的。武某及其近亲属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县解除对武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释放。如果县拒绝解除拘留、释放武某,武某的近亲属可向人民反映,由人民监督县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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