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中需要载明(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然后由公司盖章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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