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级报请制度下,案件可按上诉或抗诉程序审理,改判后仍需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法院有否决权,不同意原判需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核准则作出核准裁定书;不核准则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分析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诉或者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拓展延伸
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程序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当法定刑的刑期不超过一定限度时,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进行核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核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检察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审判机关;其次,审判机关对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保核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审判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核准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在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逐级报请制度将得到实行。若被告人或检察院提出上诉或抗诉,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合理的上诉或抗诉将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需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法院都有否决权,不同意原判的将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核准的案件将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将撤销原判决,重新审判。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程序严格,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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