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执行 取保候审 的职能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由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 证人 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 保证金 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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