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有需要的要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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