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行政机关,职责包括:拟订金融改革战略,解决金融运行问题,评估金融并购对的影响,促进金融开放;起草法律和规章,完善金融机构规则;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实施宏观信贷指导。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是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
拓展延伸
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及其作用
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及其作用是确保银行业的正常运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包括国家法律、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国际监管准则等。这些法律框架旨在规范银行的业务行为、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以保护银行客户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银行监管的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监督银行的资本充足和风险管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等。通过有效的银行监管,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提升金融市场的信心和透明度,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结语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行政机关,承担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货币、完善金融机构运行规则等重要职责。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银行业的正常运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通过有效的银行监管,我们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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